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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支教老师上课踢伤学生下体 赔偿后获缓刑

2014年07月23日 12:44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赵奇(化名)上课期间将学生小强(化名)裆部踢伤,造成小强轻伤(偏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赵奇为乌鲁木齐某大学来沙雅支教的某小学教师。2011年12月的某一天,赵奇授课时,学生小强因不遵守课堂纪律,引起了赵老师的生气,想教训一下小强,却不慎踢中小强裆部,造成小强轻伤(偏重)。

日前,新疆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赵奇犯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赵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赵奇取得了小强父亲的谅解,达成了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了小强的全部损失共计9.07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受轻伤(偏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赵奇在庭审过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小强父亲的谅解,积极赔偿了小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赵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赵奇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赵奇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刘银华 于江涛 报道)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ianjin.net/2014/0723/490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