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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七成可奖励研发者
2014年08月19日 10:58“成都十条”
(《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
二、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改革。
三、推动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区(市)县共建协同创新试点示范区。
四、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五、鼓励高校院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
六、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蓉产业化。
七、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八、拓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融资渠道。
九、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创新平台。
十、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放共享研发资源。
作为全国高校院所最为密集的城市之一,成都即将大手笔支持在蓉高校院所的多项创新改革,以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科技局牵头起草的《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正式出台,这个被称为“成都十条”的文件从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有望破解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成都商报记者看到,“成都十条”虽全文不足2000字,但其所列的十条措施内容非常丰富,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方面有诸多突破。几乎囊括了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面临的主要问题。
成都市科技局局长唐华介绍,“成都十条”的主要内容和特色包括五个方面。其中,破除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固有“枷锁”,包括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人员激励。这改变了目前高校成果处置严格限额、程序繁琐等现象,有望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意义非常重大。
对发明人来说,
为确立并强化职务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此次提出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享有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资料图)
对学生来说,
在蓉高校在校生在校院地方共建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创新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给予50%学费资助。(资料图)
“成都十条”
5大突破
破除“枷锁”
■审批制改备案制
支持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自主处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多劳即可多得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
建设转化载体
■越过“死亡谷”
支持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同建设科技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并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
■千万扶持
鼓励区(市)县立足自身,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吸聚创新要素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对共建区域创新服务体系及平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
促进成果转化
■三方都补贴
按照技术交易合同交易额的8%给予技术交易三方补贴(涉及中介机构、企业和高校研发团队)
释放创新活力
■百万支持
重点鼓励国家“千人计划”、高校院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研发费用支持
营造创新环境
■天使资金
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发明人可与高校院所
共享知识产权
“成都十条”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突破?该政策对于高校院所的研究人员究竟意味着什么?科研人员对此的反应如何?就此,成都市科技局局长唐华和副局长马良乾、丁小斌进行了解读
解读1
起码70%的转化收益 可奖励研发者
科技成果的有效处置,是成果转化的关键和核心环节之一。成都市科技局副局长丁小斌表示,目前,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有严格的限额规定,多头把关、层层审批、程序繁琐,极大地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及时性。“我们调研发现,目前这些审批有的要花一两年,短的也要几个月。但是市场是不能等的。”丁小斌说,所以这次文件提出,支持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自主处置,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也即是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高校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约定自行运用实施。
同时,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也是制约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产权激励才是最大的动力。”丁小斌表示,由于产权归属不明晰,职务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导致成果转化率低。为确立并强化职务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此次提出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享有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高校院所拟放弃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相关知识产权。
利益分配不合理,非常不利于调动职务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因此在具体收益方面提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更重要的是,这些奖励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这意味着这些奖励不受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限制,相当于是科研人员“多劳”之后的“多得”。
成都市科技局局长唐华表示,以上关于成果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改革,就是力求破除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固有“枷锁”,发挥高校院所的技术创新作用,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面向发展需求与生产实践,研发、转化科技成果。
解读2
鼓励高校建设孵化器 比照“国家级”优惠税收
科技成果转化大致分为实验室技术开发、产品中试、商品化三个阶段。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诸多成果都会因为资金瓶颈、缺乏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路径选择失误或不被市场接受而夭折,这也是成果转化通常要经历的“死亡谷”。
“死亡谷”涉及的产品中试、孵化环节,由于投资大、风险高、回报周期偏长,高校无力参与,企业不愿参与。市科技局在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调研中,高校院所也普遍反映,在学校内或周边非常缺乏方便教师学生创新创业的载体。
对此,“成都十条”提出,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同建设科技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并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同时,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还对载体内在孵企业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
唐华表示,此次“成都十条”对转化载体的支持,还包括鼓励区(市)县立足自身,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吸聚创新要素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对共建区域创新服务体系及平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扶持。
解读3
成果转化买卖方和中介 都可获政府补贴
科技成果的转化通常涉及成果的输出、承接、中介等三方。唐华介绍,为了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方式,“成都十条”聚焦推动高校院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主要有两项重大举措。
一是按照技术交易合同交易额的8%给予技术交易三方补贴。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建立新型产业研究院等技术转移、孵化中介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其二,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解读4
大学生创业实践算学分 联合培养硕士资助50%学费
唐华介绍,近年来成都市深入实施“成都人才计划”,截至2013年底,全市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102人,居同类城市前列。在此基础上,成都还将进一步推动在蓉高校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才兼职和在校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成都十条”在该方面有两个突破。其一,重点鼓励国家“千人计划”、高校院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研发费用支持。其二,是高校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在蓉高校在校学生到校院地方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其创新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给予50%学费资助。
解读5
向成都企业发“创新券” 凭此可在高校享受技术服务
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多,一直是困扰创新创业及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为此,“成都十条”提出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补助。
同时,支持在蓉高校校际间以及与院所、企业共建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并给予2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校院所,也将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此外还支持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向成都市企业开放研发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据悉,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是由科技局向蓉企派发“创新券”,企业凭“创新券”即可前往高校院所“消费”享受技术服务。(成都商报记者 祝楚华)
责任编辑:wb001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ianjin.net/2014/0819/56316.shtml